《论自由》内容简介

时间:2022-04-18 17:04:46 励志书籍 我要投稿

《论自由》内容简介

  《论自由》是由作家约翰.密尔所创作的一本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论自由》内容简介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内容简介:

  《论自由》是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最重要的政治著作, 完成于1859年。严复在1903年译成中文,以《群己权界论》为书名。1959年商务印书馆重译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译林出版社重译出版。

  全书中心论题有三个:

  (1)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2)论个性自由;

  (3)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

  通读该书,可以看到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是全书的核心要义之所在。一是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二是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时,无论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是种社会自由,这体现了密尔对如何实现自由原则的思考。他认为人格的价值不仅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在实际条件下要实现的东西。《论自由》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体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会,社会要素被引入密尔对自由的讨论之中。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本身具有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于己有利,也使社会能从中得到好处。

  通过密尔的论述,自由的范围更加广阔,自由主义哲学也更加贴近时代要求。自由原则和自由主义哲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论自由》共5章,以公民自由为中心,对自由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第一章为引论,指出全书要阐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探讨社会对个人施用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认为干涉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应是“自我防卫”──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宣布自由是在不剥夺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

  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认为这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会使人对自由、对他人更有价值。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的专制。

  第四章讨论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

  第五章重申两条基本原则: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个人行动若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要向社会负责,要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作者简介:

  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于英国伦敦,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自幼在父亲的严厉管教下受教于英国和法国,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约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约翰·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因此,当1903年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

  作品目录:

  导 读 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还要读穆勒?

  献 辞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译后记

  图书简介:

  《论自由》一书写于1859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密尔在《论自由》中开宗明义,阐明《论自由》的主题不是讨论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严复在译密尔《论自由》时,把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实在是精辟地理解了密尔著作的主旨。应该说,群己权界问题并不是密尔时代才出现的新问题,密尔注意到,“它几乎从最遥远的古代开始就一直把人类区分开来”。不过,密尔强调,在他的时代,一些“比较文明”的国家已经进入一个新的“进步阶段”,出现了新的情况下,对于自由问题,“要求人们给予不同、更为根本的对待”。这一 “新阶段”的最大特征是民主化与商业社会的勃兴。

  民主化的出现给人类追求自由的事业带来新的课题。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保障自已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宪法限制政府的权力,维护个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过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随着民主化的出现,人们愈来愈清楚地看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施加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一回事;而所谓‘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已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这样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大多数人民监督制衡政府,使专制暴政的弊端在民主社会中不复存在。

  密尔还特别注意到现代商业社会所带来的平等化、平庸化、与趋同化倾向。密尔认同商业社会是一个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众教育的普及,传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业制造业的发达,“所有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敌视个性的势力,以致不容易看出个性如何还能保住其领地。”

  《论自由》(OnLiberty)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论自由》还探讨了自由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简单将之归结为两句格言: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宗旨思想

  《论自由》认为公民自由所应当包括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概念的提出则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

  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讨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讨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系可谓紧密。《论自由》认为,对于各种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讨论,是保证科学和艺术获得发展的首要前提。凡有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的时代。凡压制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思想和艺术死气沉沉、愚昧黑暗的时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讨中才能被发现。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民族思想界一时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即是真理的观点。尽管思想自由不应该受到控制,但现实告诉我们,控制思想绝非不可能。关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实。第一,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可以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论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现实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就我国法制现状而言,当前应该对一些表现公民思想的权利进行立法,尤其是十几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闻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对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义。

  价值观念

  《论自由》自由观的背后存在这样一个价值预设:不存在绝对的真理,人类的理性具有局限性。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同一时空状态下多种价值的共存。价值的多元化必然会导致价值冲突的出现。对此,流行着这样一种危险的观点:最好的生活可能无法实现或难以达到,但可以无限的接近,因此,对于所有的个人来说,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努力获致最好的生活。在《论自由》看来,“最好的生活”便是个人幸福与社会进步,在对这样一种最高价值目标达成理性共识的前提下,自由仅仅是对愚昧与落后的一种宽容。尽管密尔主张不同的民族及其人民应该探索属于自己的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其并没有把这种开放的观念应用到非西方民族中去。当密尔在讨论东方各民族时,他主张的是西方国家应该把他们的文明传播到东方世界[8]。 《论自由》价值冲突是不完美的标志,不同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等级层次。在这种思维的主导下,当某一民族确信其比其他民族更接近“最终目标”时,其便会运用已经掌握的“更高等级的价值观念”来同化其认为是“较低等级的价值观念”,差异性的存在仅仅是达致最终一致性的一个缓冲期,一旦确信掌握了“最高等级的价值观念”,自由与宽容将遍布全世界。

  图书评价

  《论自由》一书是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理论家约翰·密尔的著作,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可以说本书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系统论述,也是研究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著作。《论自由》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重要性在于,第一次赋予自由主义完整而全面的理论形式,从心理学、认识论、历史观、伦理观等角度为当时已经达到黄金时期的自由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并以充沛的激情与清晰的逻辑对个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强有力的辩护。用一些研究者的话来表述:如果不读此书,就不了解自由主义的真谛。

  扩展:

  论自由读书笔记1

  《论自由》成书于1859年,100多年后再读此书,仍然觉得很有启发,很多观点用在当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说,真存在所谓符合社会规律性的言论,那《论自由》中的某些观点应该也可以归入这类言论。

  一、第一章内容简单梳理

  第一章厘清了本书所讨论的自由的范围。对于自由的讨论,历来是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的热门论题,经久不衰。本章开始就提到,这篇论文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这里所要讨论的是所谓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这个前提下,作者又开始讨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的自由。历史上的自由,是对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这时候,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给统治者运用权力划定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谋取这种自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取得统治着对某些自由权利的承认。另一种是通过宪法。但是现在(指作者的时代),“人民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时,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人们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对国家进行治理,并且可以随时撤换,意义已经大于对统治者权利的限制,“统治着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统治者的权力,就是国族自己的权力。

  以此,有人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作者对此做了反驳,实际情况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要限制政府施用于个人权力这一点.....也仍然丝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进一步指出,“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他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仅防御官府是不够的,还要防御得势力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舆论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来起作用的事情,还要由舆论来办。”作者通过分析,认为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

  作者以英国的情况为例,分析了人们在特定事务上所持的态度完全取决个人的择取,而毫无准则。以此,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即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控制个人之事,不论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手手段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他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他还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有三个方面,意识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间联合的自由。

  二、几点感想

  1、密尔骨子里体现出的作为资产阶级的自我优越感。读完第一章,我除了认同密尔很多观点外,也深深体会到他自身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感。本书成于19世纪中下叶,那时候正好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跃,密尔在第一章的论述中,很多地方没有论证,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似乎很多观点是不证自明的。他所讲的自由是有社会条件的。比如,他认为,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也可以置诸不论;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一目的而得以投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从的。但哪种种族族可以看作未届成年,哪些人是野蛮人?什么时候人类达到了借自由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阶段?这些密尔都没有回答,从这些描述中,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人或者种族都配拥有他所说的自由。但他还在书中提到,在旧日,存在臣民或者某个阶级的臣民和政府之间的争斗时,那时的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时间维度拉长了。

  2、密尔所强调的“对社会负责”标准只是描述意义上的,既没有说出它们的范围,也没有说出为什么会这样。比如,他强调,为了“自我防卫”或者说他人的利益的时候,个别的或者集体的违背个人意志是正当的。一个人仅需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凡系显一个人在义务上当作而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我在阅读过程中,特别想寻找一个答案,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可惜没有找到。

  3、密尔对“权力”讨论远远大于对“权利”两个词的运用。我只看了翻译版,没有看过原版,也没有了解过密尔的时代对“power”和“right"的认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论自由》,我总觉得是讨论rihgt要多一些,但感觉这部分内容反而讨论power多一些。可能与论文开始提到的讨论主题有关,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4、密尔对法律和舆论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启发。他意识到法律的惩罚性和舆论的压力对个人的影响,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绍舆论问题,这是难能可贵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国的道德标准大部分出自占优势的阶级利益或阶级优越感。人们遵守的来自法律或者道德舆论的所谓社会准则,其实就是社会的好恶,或者是社会中占优势的势力的好恶。

  5、密尔所主要讨论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当性何在?人们所享有的社会自由主要有那些?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内容。对于政治学初学者认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尽管我读完还有很多迷惑,但是对于密尔在观点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论述上的逻辑性,还是很佩服。

  理解比较浅薄,暂记流水账于此。

  论自由读书笔记2

  《论自由》论的自由主要可分为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它包括一切人们对事物的意见看法进行表达的自由。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意义深远,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书中有言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即便一个错误意见全部错误,正确的意见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许人们讨论和提出挑战,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们实际上会不再思考以至于成为一种偏见,也就不会对这个道理的理性依据有领会和认知。而作为正确的真理,由于这样也会出现逐渐丧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险,也阻挡了这个真理实际上的效力。因此,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永远不窒闭他人的意见和思想,不干涉他们的思想和讨论,而且要欢迎任何形式的讨论,才能让社会整体更加接近真理。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因为思想的不同,个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于是便谈到了个性自由的问题。密尔调发展个性是个人独立、个人解放的根本要求: “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刚刚集体结束统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选大学和专业的考生们,他们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别人代替自己选定的吗?僵化的考试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个性自由理应得到推崇。为了给每人本性公平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无论是打着三纲五常、“亡天理灭人欲”,还是以国家、集体的名义阻碍个人追求,实质都是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

  在论述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之时,密尔强调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而且,密尔还强调,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以及坚持天才的重要性,坚持让它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人们,应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示宽容,只有支持鼓励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两个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的发展,才能使个性保住它的根据,避免个人性格的各项情况日益趋于同化。纵观近现代富强起来的欧美国家,无一不建立在一个个有独立人格、公民素养的国民之上。

  谈到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密尔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点其实是个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阐述,只牵及到私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当受社会的干涉,特别是不能因为公众的喜好厌恶而强制“异端”也要和他们一样“统一”。

  而什么时候公权力可以干涉个人自由呢?密尔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举个例子说吧,比如对罪犯的惩罚、剥夺他的自由就是为了防止其对他人的危害。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裁判,并对他进行强制判决。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应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不可以更进一步,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

  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认为 “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就必须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定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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